今年8月底,上饶县政府下发《通知》,将对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间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进行清缴。拒不缴纳者,将面临约谈、通报,还将影响单位、个人的评优、晋级。(11月10日人民网)
随着商品房的出现,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承担各项管理,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也就成了普遍的管理模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常常被业主诟病为没有达到合同条款的规定,于是以不缴物业费为维权手段。这样的矛盾纠纷,其实质是一种合同双方的经济纠纷,只能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甚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此,对于上饶县政府出台帮助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文件,导致一些机关干部最近受到领导的公开批评甚至大会通报,引发很多人的不满。我认为上饶县发文件追缴物业费之举,难免让人产生“多此一举”之感,甚至有“拉偏架”之嫌。
当然,由于物业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它不仅关系到小区业主能不能享受到应有水平的物业服务,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环境的优美,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很多地方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收费,什么等级的服务质量,可以收取多少物业费,都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制约下,才能达到协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否则,难免出现矛盾纠纷。譬如笔者所在的合肥某小区,就是一个业主与物业不断发生物业费纠纷的小区。作为物业,大量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必然使公司产生经营上的困难;但作为业主,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应有的服务,又缺乏维权手段,自然只能用欠缴物业费的办法发泄不满,虽然物业公司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内,已经向法院4次起诉业主,但不知为什么每次又都匆匆撤诉了事,致使至今仍在僵持之中。而造成这种僵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我认为就在于政府的不作为。这里所说的“不作为”,当然不是希望政府也像上饶县那样,出台一个“拉偏架”的催缴物业费通知,而是因为物价局虽然颁布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但物价局并没有按照“物业公司的收费等级标准每年考评一次”的规定,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公开公平的考评,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要真正解决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作为政府不是不能插手,而是要摆正管理者和协调者的地位,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平等协商,创造一个良好的平台,而不是在二者的纠纷之间“拉偏架”。
在城市里,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和谐相处,是保障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要大力推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给业主更多的维权手段和渠道,同时要对业主灌输“有偿服务”的理念,克服长期以来在政府大院或企业家属区享受免费服务的传统思维定势;另一方面,在强化对物业管理水平考评,使业主享受到物有所值服务的同时,也要减轻物业公司走法律途径追缴物业费的成本,使物业费的收缴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这才是“既要强化市场无形之手,也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否则,难免会出现上饶县政府发文件催缴物业费之类“拉偏架”式的乱伸手。
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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