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忧草
今天(8月19日)下午1点,李某某之母梦鸽随同一名助理乘出租车来到国家公安信访办公室上访,递交了关于对张光耀等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相关材料。由于有摄影记者在现场拍照,梦鸽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没有排队,直接走进大门。(8月19日新华网)
梦鸽女士居然当起了上访专业户,的确出乎很多人的预料。如果单单从公关角度言,这确乎是个不错的桥段:一来以“弱势”示人,颇能博得同情;二来不难造成巨大的“轰动效应”;三来还给基层公安机关施了压。
但遗憾的是,这一“上访”明显有违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第14、15、21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既然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访显属“不予受理”之举。
其次,梦鸽女士“上访”,向公安部提出异地立案侦查申请,也不符合公安部门工作程序。按说,上个星期她刚刚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请,就从程序上说,她也要等这个申请被拒之后,才可以上访。但她却是刚一提出申请,还没有得到回复,就跑去上访了,这样的上访显然不合程序。
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这就是说,即使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拒绝了李家提出的异地立案申请,也李家不应该是去公安部“上访”,而应该是去北京市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就指出,目前的刑诉法和公安部相关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有向公安机关提出异地侦查的权利,他们只有控告、举报等权利,“北京市公安局在接收她的材料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材料里说的是什么,看过以后可能会直接给退回去,不会接受她的申请”。
这么说来,这一场申请异地立案、然后又迫不及待跑去上访的梦鸽,不但不符合有关法规,也不符合程序,还跑错了地方。李家精心策划的这个“上访”秀,固然成功地吸引了不少眼球,但终究是“乌龙”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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