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尉鹏
“公安部规定严禁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8月11日晚,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在城区工作的辅警爆料称该大队给各班组下达罚款任务,完不成的则要扣工资。(8月14日人民网)
罚款被下硬指标在我国并不是先例,也不是公安局独创,很多部门都会为完成任务制定指标,破案指标、罚没指标、献血指标,不一而足。项目繁多的指标多与各自单位的福利和奖金挂钩,因而恃权罚管经济屡禁不止。
从执法理念来看,罚款并不是执法的目的,而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辅助性手段,然而当罚没指标被量化考核后,执法权利势必会过度依赖罚款这一手段,很难保障基层执法者不会因为畸形的奖惩机制而滥用执法权力,并以此作为创收的的手段。
如此一来,罚款也从手段变成了目的,也成了执法部门创收的手段,“罚不可妄加”。妄加的惩罚带来的严重后果,只能是对“执法”的戏弄,本身就是一种亵渎法律、践踏法律的变相“打劫”。可见,以罚代管不但扰乱了执法权力、消弭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权力一旦没有了约束,势必损坏公众的合法利益,究其原因是一种畸形的政绩观和考核机制作祟,也是权力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执法被已化为一种为自身利益服务的“执法即收益”的自利行为,这有悖于法律的初衷,更破坏了社会制度的公平与公正。
公安机关本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和践行者,但是如此打着法律和公权的旗号,粗暴执法,轻者是作风不正,重者是知法犯法的胡作为和乱作为。如此“打劫”人民,最终只会导致执法之殇。依法执法、执法为民才能真正让罚款成为社会秩序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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